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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 2020年8月26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温州海关关于温州盟道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温州海关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关知字[2020]004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温州盟道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91330302MA2AW11466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
住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4号357室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委托温州金易报关有限公司向我关申报出口接头等6种货物,申报毛重为15002.6千克,申报总价为812342.68元,出境海关为温州海关,报关单号为290320200000024565。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SENSODYNE”商标的货物,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SENSODYNE”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牙膏上使用的“SENSODYNE”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ENSODYNE”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涉及牙膏14400个,货值共计人民币110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7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杭州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