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被“傍名牌” 南宁多丽公司诉四商家商标侵权案胜诉

阅读:1677 2021-03-12 07:10:30 来源:南宁晚报

 

原告控诉:四被告所批发销售的电风扇侵权

2020年4月1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4起案件进行立案,并于同年10月1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对4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据原告南宁多丽公司陈述,其公司是一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家电生产和销售企业,其自身的“多丽”字号和“DUOLI多丽”系列商标商品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尤其是“DUOLI多丽”系列电风扇商品,已多年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也出于此因,其“多丽”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蕴含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常有不良商家复制、摹仿“多丽”系列商标。

南宁多丽公司认为,其公司注册的第4836051号“DUOLI多丽”商标,早在2005年8月15日申请在第11类“吸排油烟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电风扇;排气风扇;电子消毒柜(消毒碗柜);电暖器;电加热装置;暖气片;浴室装置;消毒设备;冰箱;车灯(截止)”商品上注册,并于2012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的知名商标,目前该商标正处于有效期内。

南宁多丽公司还认为,四被告销售的电风扇,与南宁多丽公司合法拥有使用的商标核准使用的电风扇属于相同商品,且该电风扇在扇罩装饰片主体部分正中标注有“多丽DLLOLE”商标标识,该标识仅是通过将南宁多丽公司的“DUOLI多丽”商标的字母部分“DUOLI”,以及汉字部分的“多丽”顺序进行简单位置调换,并假以艺术化形式对“DUOLI”进行简单处理。而且从相关公众的视角上看,该电风扇的标识无论从读音、字形还是含义、组合要素上看均与南宁多丽公司“DUOLI多丽”商标高度近似。

被告辩称:来源合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南宁市动感新世界百货店、南宁市湘云日用百货经营部、南宁市株伟日杂百货店的经营者在庭审中分别辩称,他们均认可南宁多丽公司是第4836051号、第4836050号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但不认可多丽公司所称的商标的知名度。他们均表示,他们只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不具备鉴别所销售的“多丽”电风扇是否构成侵权的能力,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且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南宁市多给利电器经营部的经营者则辩称,其同样认可南宁多丽公司是第4836051号、第4836050号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但不认可南宁多丽公司所称的建厂历程、发展历史等。其还承认前述三被告确实从其经营部进货,但他没有侵权的故意。

该经营者辩称,其销售的电风扇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供货商(即生产厂家)是中山市多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批发销售的电风扇标注的字母商标“DLLOLE”是厂家的注册商标,在“风扇”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南宁多丽公司“DUOLI”拼音商标的艺术字处理,对该商标的使用没有侵害南宁多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经营者还称,南宁多丽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销售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其仅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效益低,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案情复杂,案件在开庭当日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可原告属争议注册商标权利人

2020年11月23日及12月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案件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多丽公司为第4836050号、第483605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南宁多丽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判断被诉侵权商品上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要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比对,并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院判决:四被告所售的争议商品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侵权商品系电风扇,与南宁多丽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电风扇”属于同一种商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扇框正中及说明书的标识,“多丽”二字与南宁多丽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字体相似,部分视觉效果与DUOLI拼音的艺术变形相似,两者组合图案标整体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南宁多丽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而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南宁多丽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南宁多丽公司第48360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商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正中标识有“多丽专业制”字样的图案,其中“多丽”二字与南宁多丽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拼音部分的发音相同,且字体较大,下方有加粗双线条衬托,属于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上述“多丽”二字虽为中山市多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但其将“多丽”二字突出使用在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属于侵犯南宁多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四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南宁多丽公司合法拥有的第48360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同时,判决南宁市多给利电器经营部赔偿南宁多丽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5300元。

三年维权:已对150多个侵权商标采取行动

“我们又胜诉了!”法院宣判当天,喜讯传来,南宁多丽公司内,上至高层下至普通员工,大家欢呼雀跃,都在奔走相告分享这一喜讯。而作为广西本土家电行业佼佼者的南宁多丽公司,此次胜诉不仅又一次维护了自己的品牌力量,也展示了商标维权的决心。事实上,这并不是南宁多丽公司第一次勇起维权,也不是第一次维权胜利。

据了解,南宁多丽公司是一家拥有悠久历史沉淀的企业,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54年9月建厂之时。经过67年的蓬勃发展,其电器产品制造与销售业务常年稳居广西前列,是广西乃至全国家电制造重点企业,其“多丽”字号在广西乃至全国均有极高的知名度。

因为南宁多丽公司的“多丽”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蕴含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口碑质量、产销皆佳的品牌商标成为不良商家铤而走险迅速牟利的利用对象,常有“模仿者”们竞相复制、摹仿该公司的“多丽”系列商标。

为遏制这种不法现象,从2017年底开始,南宁多丽公司经多方考量,决定委托区内外知名度极高的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张相羽律师和广西同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维权团队进行打假维权。3年多来,南宁多丽公司已对“多凸丽”“多丽新”等150多个侵权商标采取行动,其中一部分已被相关部门裁定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而部分已取得注册资格的也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回注册商标。

据统计,截至2020年2月,为解决市面上层出不穷、针对“多丽”系列商标的侵权问题,南宁多丽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和商标评审复审申请共计52件,其中有49件获得支持,成功率高达94.2%。这也反映出南宁多丽公司“DUOLI多丽”系列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南宁多丽公司维权行动的支持和认可。

与此同时,南宁多丽公司在现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方面,目前以单个侵权产品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共46个,除撤诉8个之外,其余均已开庭审理完毕。其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21个,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的案件9个,已判决的案件8个。值得一提的是,已判决的8个案件,法院均判决南宁多丽公司胜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一次次勇起维权,又一次次维权胜利。不仅昭示着我们几十年造就的商标不可侵犯,又打击了假冒伪劣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而对于那些企图不劳而获、仿冒侵害‘多丽’商标的个人和企业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南宁多丽公司董事长陆伯兰向记者坦言,傍“多丽”的“山寨货”一日不除,多丽的打假维权行动永远在路上……

记者手记

品牌,先立品,再造牌,才有真正的品牌可言。南宁多丽公司一次次对商标侵权发起的维权行动和胜利,是对自身品牌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和巩固,更是对法律法治的遵守和拥护。期待有更多的企业强化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助力行业健康有序并做大做强!

同时,也提醒那些企图不劳而获、走捷径靠“拿来主义”仿冒侵害他人商标牟利的个人和企业,不能再“任性”了,否则,失去的不仅仅是良心和诚信,终究还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记者陆增安 实习生朱倩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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