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赢了官司,输了钱?知识产权保护维权要破四难

阅读:1928 2020-09-30 08:28:13 来源:新华社新媒体

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凸显四大难题

网络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线上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隐蔽、更复杂

无论知产案件如何变化,回归本源,落实精细化审判才是基础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杨金志 兰天鸣

“宝马”与“德马”、BMW与BMN……这是一起涉及德国宝马汽车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于这起构建“全面模仿、立体侵权”体系的侵权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不仅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对宝马公司造成的影响,还需赔偿宝马公司300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也是国际竞争力的一项核心要素。但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长期存在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四大难题。作为我国首批设立的三家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之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改革成果,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金钟罩铁布衫。

赢了官司输了钱

最大“罚单”超过法定赔偿额的30倍。2018年6月,在法国达索公司诉上海同捷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这起案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出了建院以来的最大“罚单”。

经查达索公司实际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50万元上限。怎么判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已查明的侵权数量、达索公司的软件价格、同捷公司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依法判决被告赔偿1505万元。

但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如此精准的审判并非易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教授指出,在知识产权维权中,“赢了官司输了钱”是一个典型现象。“例如,在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原告即使赢了官司,也只能获赔几十元最多几百元,连诉讼费都不够。被侵权者忍气吞声,侵权者则更加肆无忌惮。”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惠珍认为,知识产权维权“四大难”与其权利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息息相关。例如,在主张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因研发,证据不足、受让或被许可环节的证据缺失而维权失利,或担心“二度泄密”维权迟疑而撤诉;有的侵权行为专业技术性强、隐蔽性强,侵权证据删除毁坏迅速,权利人很难及时发现、弄清并捕捉到相关证据而加以固定。

“一些涉及技术争议的案件,技术的比对、判断难度大,由于举证难,侵权行为的认定自然就难。认定需引入专家参与或鉴定,拉高审理成本。当事人的损失和非法获利也并不总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引发损失定价就难。这些因素最终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陈惠珍说。

技术调查破题维权四难

毕业于计算机科学技术专业的王传极,目前就职于上海张江某信息技术研究所。同时,他还是派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技术调查官。

技术调查官是个什么“官”?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大量证据涉及前沿、专业、高科技的内容。而法官并不是万事通,技术调查官应运而生,成为知识产权法官审案的得力助手。

两年来,王传极作为技术调查官出庭350多次,有时在法庭参加庭审、演示运行软件,有时在办公室研究涉案证据,有时实地进行勘验或者保全。

在一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据保全案中,由于关键证据在被告手上,权利人陷入举证难的窘境。在保全现场,王传极发现被告电脑里出现删除软件的情况。“在系统盘中找到了卸载信息的缓存文件记录,发现是在证据保全开始后才卸载的。还帮助法官确定了真实的盗版软件使用数量,为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基础。”

目前,技术调查官大多来自信息技术、工程机械等专业领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形成“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的诉讼保全新模式。十多名技术调查官5年来共出庭461次,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咨询意见书多达102份。

设置技术调查官是运用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破解“四大难”的成果之一。针对侵权获利证据常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难以获得,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探索出具证据出示令,即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向其委托律师签发法院调查令或依职权调取证据。截至目前,该院签发的调查令多达160余份。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陈亚娟说,知识产权审判必须解决长期存在的“四大难”。要充分运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建立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引入先行判决等机制,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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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朱慧卿图/本刊

网络成侵权高发地

2017年,广州硕星公司开发的《奇迹神话》游戏被诉侵权韩国网禅公司开发的《奇迹MU》游戏,这起网络游戏侵权案备受瞩目,这也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以类电影作品认定一款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诸多新类型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断出现。今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发布的《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显示,2014至2018年,浙江法院审结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年均增幅达88.46%。

“网络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最主要发生地之一。”盘和林说,与传统线下侵权相比,线上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隐蔽、更复杂,收集证据更困难。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有时在和司法裁判玩躲猫猫。当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会迅速研究判决依据,根据裁判行为特征调整其商业模式,不停地试探司法边界。”陈惠珍说。

网络化,正成为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变化的一个缩影。5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涉新技术、新产业、新商业模式案件不断涌现。如出现了涉人类基因测试技术、药品实验和仿制药、涉微生物基因专利技术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市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22件2092人。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如办理上海市首例微信外挂软件侵犯著作权案,以及利用深度链接、解析工具等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这些案件呈现出手法专业智能化持续上升,涉案领域逐步扩大渗透,犯罪组织架构精细化、规模化等特点。

陈惠珍认为,无论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变得多么纷繁复杂,精细化审判才是解决之道。“回归本源,实现精细化审判才是基础。在审判过程中,只有认定事实基础牢固、精雕细琢,在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依法认定的基础上,对实体法律理解把握恰到好处,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基础才是稳固的。”

对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作出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盘和林认为,“应让涉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在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法律中尽快落实落地。对于符合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行为要坚决适用,真正让恶意侵权者喊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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